2006年5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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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证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解读

  编者按  
  刚刚结束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定,这是我省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进一步深入学习理解《决定》,本报特组织有关人士,对《决定》进行解读。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决定摘录
  完善党的领导方式。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解读
  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如果不从国情出发,搞西方式的法治建设,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失范、损害人民权益。这在东欧一些国家已有沉痛的教训。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通过依法执政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党委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一方面,要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从法律上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的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真正做到依法执政。
  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普法等各个方面。党对立法的领导在于保证立法的正确方向,主要是对原则、方向的指导和监督,如提出立法建议、规划等。党对执法的领导主要是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党对司法的领导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主要是支持、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党对监督的领导在于保证监督的政治方向,主要是对人大、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领导。党对普法的领导在于保证社会主义法治风尚的形成,主要是制定普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等。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决定摘录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
  解读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更好的政治局面和法制环境;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人大的各项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和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不断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级党委的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各项职权。健全和完善选举与任免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支持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监督工作制度,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健全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健全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和研究,要通过不断推进人大工作和制度建设,为建设“法治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推进“三化”建设
  决定摘录
  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完善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
  解读
  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我省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
  人民政协及其组成单位、广大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协组织将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为他们履行职能、发表意见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创造条件,让他们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
  决定摘录
  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解读
  我省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创新,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今后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及时充实、调整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地方立法项目的总体安排。要注重创制性立法,抓紧制定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要进一步树立“良法”意识,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放在更高的位置。要积极开展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研究,统一和明确立法质量要求,并定期进行法规质量评估和法规清理工作,切实保障地方立法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
  三是要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在总结我省开展立法民主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完善立法民主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地方立法更广泛和有效地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工作制度和审议程序,进一步增强委员审议责任感,提高审议质量,充分发挥委员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方面的主体作用。

  坚持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
  决定摘录
  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到2010年,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在全省各地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解读
  政法机关担负着严格执法、公平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人民群众眼里,政法机关就是法治的象征,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近年来,全省政法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把公正执法作为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端正执法思想,整体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
  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应该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自觉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执法行动,秉公执法。坚持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树立蓬勃向上的朝气、刚正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摒除邪恶,伸张正义。二是要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审判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增强司法权威。三是要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进一步完善政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四是要保证执法公正,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不断深化政法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公信度。五是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强化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关键来抓,始终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不放松,始终抓住业务能力建设重点,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下转第7版)